为规范学校的退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发[2005]309 号)和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退)学的收、退费
(一)转入的学生按照学校的收费标准,自转入学校之日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不满一年按月收取(月标准为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计算)。
(二)新生未报到,但已预交学宿费等,要求退学的,予以全额退款。
(三)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四)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退费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补偿,学校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
(五)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1.教材费退费:未领教材的,全额退款。已领教材的,由教务处统计已领教材金额,根据学生实际交纳的教材费多退少补。
2.军训用品退费:实际未领取的,全额退款。实际已领取的,不退款。
3.体检费退费:未参加体检的,全额退款。已参加体检的,不退款。
(六)转出(退学)的学生,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费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计算时间以离校通知单的时间(月)为准。
二、休学、复学及延期毕业、转专业的收、退费
(一)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1.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复学并就读于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
2.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不复学的学生,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待复学时转入下一缴费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二)留、降级、延期毕业的学生应缴纳延长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因欠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除外)。
(三)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学费等相关费用按转入下一年级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对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如果与下年级学费标准不同,应补缴或退回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
(四)申请转专业的,当学年按原专业年级与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后学年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五)以上涉及到时间截止的按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退(交)费流程
(一)转入学生交费流程
转入学生持已经批准的审批表即日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转入日期应以实际报到日期为准,学生工作处审核其准确性。学费、住宿费收取期间从转入日期当月算起,如不满一年按月收取(月标准为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计算)。教材费按同届学生代收标准预缴。
(二)转出(退学)学生退费流程
转出(退学)学生办理退费应凭已经审批的离校通知单(必须注明退学原因)、教务处出具的教材费清单和学生处宿管科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计划财务处在退费申请单注明退费金额并由学生签字确认,计划财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的将退费申请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予以退费。
(三)所有退费学生原则上必须持原始缴费收据办理退费手续,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或破损,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原件作废并出具说明。
四、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废止,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