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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收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31    作者:    点击: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按规定应缴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促进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发〔2015〕36 号)、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16〕36 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所有在籍学生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2)《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收费的组织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收费的催缴工作,教务处作为相关部门配合收费工作。各二级学院作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直接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本校学生的学宿费收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学生在校期间无论欠缴学费还是宿费,都不予以注册,经学校认定的孤儿、烈士子女、特困学生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共同完成。

4.学生缴费

1)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日期前,按照收费标准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本人银行缴费卡或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缴费系统缴费。也可采用现金缴费或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划卡缴费。

2 根据学校规定,在校生每年八月起开始交下一学年的学宿费。各学院在每学年开学起一个月内,为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3)新生入学报到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其他在校生每年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时,计划财务处应将学校有关学费、住宿费等收缴的相关规定告知新生本人及家长。现场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4)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如因特殊情况还未缴费的学生,本人提出缓交申请,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

5)申请缓交的期限第一次最长为三个月(自缓交申请提出之日起计算),到期未交清欠款者重新办理第二次缓交手续。本学年的欠款不能延缓到下一学年。

6)未缴齐费用或逾期不能足额交纳学宿费且屡次催缴而不缴费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5.计划财务处要对在校学生的收费信息进行定期核对

1)新生开学十五天内学生工作处要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单,学生工作处要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每个公寓住宿新生名单。

2)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将学生学籍、住宿、银行卡号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至计划财务处。

3)教务处应在每学年第三周将学生本学年发生的教材费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6.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向新生预收第一学年教材费1500元,其他的在校生预收学年教材费400元,教材费按学年结清,多退少补。

7.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收取一套军训服装费。

8.学校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收取体检费60元,一般体检(含内、外、妇、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肝炎、血常规检测、X光透视),发现其他病症需要继续做检查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

9.学生证、考试证、借书证、饭卡等证件首次发放不收取工本费,申请补领的学生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10.学生缴纳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学校已经提供服务或已购实物的,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提供服务或未购买实物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11.特殊情况的收费参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关于转(退)学、休学和延期毕业的收(退)费实施细则》。

12.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制定并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宿、杂费缓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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